考虑到我校实际情况,拟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事业编制在编在职职工本人和单位每月各5%的缴存比例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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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学校每月在职工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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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五)偿还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纳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风险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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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单位将此事向教职工宣传,并将对此制度的意见征询书面上报工会。(物理系教职工可将意见交给陆汝杰(18964511495),截止6月7日。)
校工会
201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