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非在编职工入会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3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工会章程》、《劳动合同法》以及《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总工发[2004]31号)、《关于上海市教育系统编外教职工加入工会的试行办法》(沪教工[2009]24号)等的文件精神,做好非在编教职工的入会及管理工作,现结合学校现行的人事聘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与本校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教职工,承认工会章程,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部门工会提出入会申请,由部门工会审核入会。同时,非在编会员确认已知晓并承诺自愿接受本办法。

第二条  经中国教育工会同济大学委员会核准,申请者成为工会会员后履行《工会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非在编会员有缴纳工会会费的义务,会员每人每月依法按基本工资的千分之五缴纳工会会费。非在编会员工资总额的2%作为工会经费由用人单位每年按期划(缴)至校工会账户。

第四条  非在编会员有参加学校及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活动的权利以及参加工代会、参与各级工会会员评优的权利等。

第五条  在会费、经费到位的情况下,非在编会员可享受校工会给予的有关福利待遇,但不享受校行政给予在编会员的福利待遇。当某项福利是由校工会和校行政共同出资承担时,非在编会员只享受由校工会出资承担的部分。

根据非在编会员用人单位拨缴经费上缴情况,其所属非在编会员享受相应福利及政策。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聘用的非在编职工。

第七条  校级人事代理非在编教职工入会及管理参照在编教职工执行。

第八条  非在编教职工入会工作在校工会指导和部门党组织领导下,由部门工会组织实施,具体做好宣传、审核、统计、会费、经费等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目前实施的人事聘用管理办法,如果学校现行人事聘用管理办法改变,则本办法随之修改或终止。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同济大学工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工会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 11月起实行。

校工会

2016.11.7